(2017)豫0103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进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366号原告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长江路与紫寰路交叉口18号。委托代理人王兆敏,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被告房进国,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98元,减半收取17199元,由原告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余额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孙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