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6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淑革与赵丽娜、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革,赵丽娜,时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671-1号原告张淑革,女,1971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丽娜,女,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时磊,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革与赵丽娜、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革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丽娜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原告用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淑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丽娜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张淑革所有的位于九台区团结街商贸中心北栋北侧,面积为278.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九房权证字第XX**号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俊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