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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范洁与唐建雄、杜飞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洁,唐建雄,杜飞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324号原告:范洁,女,汉族。被告:唐建雄,男,汉族。被告:杜飞耀,男,汉族。原告范洁与被告唐建雄、杜飞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吴香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范洁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范洁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宋素萍人民陪审员  石志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