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恢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卢林峰、胡伟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林峰,胡伟初,程春秋,胡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浙0784执恢738号申请执行人:卢林峰,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伟初,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程春秋,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小强,男,1995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林峰与被执行人胡伟初、程春秋、胡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伟初等所有坐落在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永集用2015第32080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伟初坐落在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永集用2015第32080号)房���。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根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