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新秋与叶秀发、邱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秋,叶秀发,邱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70号原告:李新秋,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叶秀发,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邱玉芳(系被告叶秀发之妻),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李新秋与被告叶秀发、邱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新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新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梅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慧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