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振海与孙金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海,孙金权,赵振海,孙金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22号原告:赵振海,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孙金权,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赵振海与孙金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赵振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赵振海负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仝 晓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