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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振海与孙金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海,孙金权,赵振海,孙金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22号原告:赵振海,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孙金权,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赵振海与孙金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赵振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赵振海负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仝     晓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