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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华嫦燕与潘智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嫦燕,潘智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159号原告:华嫦燕,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潘智凯,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嫦燕与被告潘智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嫦燕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嫦燕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