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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叶秀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秀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秀田,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张秋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秀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秀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秀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秀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上诉人叶秀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