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肖平坤、毛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平坤,毛玉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第906号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02914484。法定代表人:胡悦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肖平坤,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毛玉琼,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平坤、毛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