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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恢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书新与张求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新,张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恢154-1号申请执行人:黄书新,被执行人:张求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书新与被执行人张求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求文银行存款及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敬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