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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冯美玉、关善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美玉,关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冯美玉,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关善梅,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岑溪市,冯美玉与关善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关善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美玉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1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关善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美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关善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美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饶审 判 员  黄旗胜代理审判员  朱亮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 记 员  杨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