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谢名秀、马贵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名秀,马贵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谢名秀,女,194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马贵元,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谢名秀申请马贵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贵元应支付申请人谢名秀案款202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贵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8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锋审判员 刘剑东审判员 赖敏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贻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