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波与被告李润芝、汪辉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李润芝,汪辉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728号原告杨波。被告李润芝。被告汪辉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李润芝、汪辉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杨波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