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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兵与郑彦东、郑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兵,郑彦东,郑后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5552号原告马兵,男,汉族,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徐秀娟,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彦东,男,汉族,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刘冬梅,女,汉族。被告郑后邓,男,汉族,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吕庆根,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兵与郑彦东、郑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兵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彦东、郑后邓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兵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后邓、郑彦东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马兵承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婕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