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7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875号申请执行人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龙南县。被执行人谢京华,男,1981年6月17日生,住龙南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谢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龙民二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谢京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7执8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