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初国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亚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国军,齐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初国军,男,汉族,职业工人,现住肇州县永胜乡。被执行人齐亚杰,女,汉族,职业工人,现住肇州县肇州镇。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初国军与被执行人齐亚杰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亚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在工商部门没有开立企业、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部门没有登记房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报告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亚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没有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陈立彦审判员 刘德峰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