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公司与被告秦殿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秦殿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住所地公主岭市公主大街21号。负责人:陈红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钢,系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平,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殿甲,男,1979年1月1日生,农民,住公主岭市怀德镇新三道岗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所提供被告住址,未查明被告下落,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