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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培昌与李学标、杨林、李家元、刘菊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昌,李学标,杨林,李家元,刘菊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培昌,男,1970年生,汉族,祥云县祥城镇人。被执行人李学标,男,1983年生,汉族,祥云县祥城镇人。被执行人杨林,女,1984年生,汉族,祥云县祥城镇人。被执行人李家元,男,1954年生,汉族,系李学标父亲,已故。被执行人刘菊美,女,1962年生,汉族,住址同李学标,系李学标母亲。本院在执行王培昌与李学标、杨林、李家元、刘菊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8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家元、刘菊美共有的房屋一栋,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490000元,拍卖所得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抵押权人祥云县运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优先受偿人民币944972元后,剩余人民币520128元,其余九位申请执行人对该款项依法按15.678%的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分配得执行款80258元。未受偿额431642元。经查询李学标、杨林、刘菊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王培昌意见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丛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