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德福、崔德山、郑贵利、高学武、肖建华与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玉龙、第三人王玉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福,崔德山,郑贵利,高学武,肖建华,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玉龙,王玉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505号原告:孙德福,住白山市。原告:崔德山,住白山市。原告:郑贵利,住白山市。原告:高学武,住白山市。原告:肖建华,住白山市。被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成明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麦仁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玉龙,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王玉忠,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福、崔德山、郑贵利、高学武、肖建华诉被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玉龙、第三人王玉忠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孙德福、崔德山、郑贵利、高学武、肖建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福、崔德山、郑贵利、高学武、肖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德福、崔德山、郑贵利、高学武、肖建华承担。审 判 长 庄武艳审 判 员 安芸奇人民陪审员 贾梦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廉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