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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桑振东、郑昌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振东,郑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桑振东,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昌琴,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郑昌琴银行账户存款余额3035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昌琴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茂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