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刘燕与薛同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薛同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26民初2541号 申请人:刘燕,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申请人:薛同耀,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申请人刘燕诉被申请人薛同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同耀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5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它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案外人刘以乾、马会英自愿以帝景蓝湾9幢303室房屋(产权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薛同耀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刘以乾、马会英共同共有的帝景蓝湾9幢303室房屋(产权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刘燕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