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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王云岭、孙吉付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王云岭,孙吉付,王文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066号原告:张建华,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萍,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岭,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孙吉付,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王文华,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告张建华诉被告王云岭、孙吉付、王文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意主动撤诉,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对被告王云岭、孙吉付、王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建华承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