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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毛某诉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26民初2778号原告:毛某,女,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工,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刘某,女,1959年7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张某,男,1959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某某镇。原告毛某诉被告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按照月利1.5分给付2015年9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9日被告张某与刘某向我借款4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1.5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之后,并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刘某、张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被告刘某、张某向原告毛某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1.5分。为此被告张某、刘某为原告毛某出具欠据一张,并在欠据上欠款人处签上二被告的名字。借款到期后至今未给付。另查,被告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经开庭审理有原告毛某陈述,欠据一张,视听资料一份,二被告婚姻记录表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毛某向被告张某及刘某主张其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有借据,二被告婚姻记录表为证,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欠据上有张某和刘某签名,且张某与刘某为夫妻关系,故此笔欠款由刘某与张某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另,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在本院公告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毛某40000元,并按照月利1.5分给付2015年9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4元,由被告张某、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宝利代理审判员  卢 新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