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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榆林刘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付某某、付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刘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某某,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237号原告陕西榆林刘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付某某被告付某某被告付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刘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付某某、付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榆林刘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彦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