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罗江涛、罗新云、雷春华与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涛,罗新云,雷春华,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罗江涛,男,199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新云,暨申请执行人罗江涛法定代理人(系罗江涛之父),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雷春华,暨申请执行人罗江涛法定代理人(系罗江涛之母),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负责人罗根生,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罗江涛、罗新云、雷春华与被执行人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罗江涛、罗新云、雷春华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江涛、罗新云、雷春华与被执行人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