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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国茹、郑锋与付文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茹,郑锋,付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孙国茹,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郑锋,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委托执行代理人:贾承泉,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金州区民和石矿法律顾问,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付文奎,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孙国茹、郑锋与付文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住址去向,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