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剑成与李瑞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剑成,李瑞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剑成,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清,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剑成因与被上诉人李瑞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上诉人王剑成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0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剑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清审 判 员 毛杰中代理审判员 龚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