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叶某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叶某某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30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微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