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大鹏、缪春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大鹏,缪春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财保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钱美娟。被申请人:高大鹏。被申请人:缪春林。钱美娟与高大鹏、缪春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苏0602财保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大鹏、缪春林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钱美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大鹏、缪春林价值人民币1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120元,由钱美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建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