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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肖亮强与魏军、陈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军,肖亮强,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复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魏军,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亮强,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陈丽,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复议申请人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魏军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魏军撤回复议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军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志高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