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452号原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鞍山路永和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815636(1-1)。法定代表人孙成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燕,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邱宁宁,公司员工。被告:刘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红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