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6刑初1号公诉机关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打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06月09日被列为在逃人员,于2016年9月14日被抓获并羁押于安徽省太和县看守所;2016年9月23日被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13日被乌审旗公安局进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盗窃罪,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1月24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丽丽、韩明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份的一天,石某某(已判决)踩点后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被告人许某某及其朋友(在逃)驾驶五菱之光白色面包车(徐某某朋友许少飞的车)窜至乌审旗图某某中天合创4号门或者5号门附近盗窃1000多扣件,以每扣件2.5元卖在图某某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共卖了2600元左右。后又到四号门附近盗窃了900多扣件,以每扣件2.1元卖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马扎梁村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共卖了1800元左右。除了车费每人分了800元左右,给石某某分了500元左右。经对所盗窃的扣件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3325元。2、2014年7月份的一天,石某某(已判决)踩点后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被告人许某某及其朋友(在逃)驾驶五菱之光白色面包车(徐某某朋友许少飞的车)窜至乌审旗图某某中天合创4路两侧施工工地上盗窃1500多扣件,后将盗窃的扣件以每扣件2.5元的价格卖在图某某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共卖了3700元左右。除去车费外每人分了800元左右,给石某某分了500元左右。经对所盗窃的扣件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2625元。3、2014年7月份的一天,石某某(已判决)踩点后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被告人许某某及其朋友(在逃)驾驶五菱之光白色面包车(徐某某朋友许少飞的车)窜至乌审旗图某某中天合创4号门进去道路两旁盗窃1200多扣件,后将盗窃的扣件以每扣件2.4元的价格卖在呼吉尔特村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共卖了2800元左右。除去车费外包括石某某每人分了500元左右。经对所盗窃的扣件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2100元。4、2014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石某某(已判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五菱之光白色面包车(徐某某朋友许少飞的车)窜至乌审旗图某某中天合创北门东侧大成项目部工地上盗窃了500多公斤电缆线,后将盗窃的电缆线以每公斤40元左右的价格卖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三岔湾村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共卖了20000元左右。除去车费每人分了5000元左右。经对所盗窃的电缆线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7350元。综上,被告人许某某盗窃电缆线1起,盗窃扣件3起,涉案数额共计15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及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称,价格鉴定结论书、乌审旗检测站的检测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属共同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09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额尔德尼布拉格审 判 员 呼 木 吉 勒 图助理审判员 刘 晓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吉 仁 巴 雅 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