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佳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向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佳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向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945号原告内蒙古佳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荣。被告刘向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佳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誉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向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佳誉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佳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