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荆州市荆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荆州市荆原实业有限公司,中海集团物流湖北有限公司,唐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港木沉渊港区。法定代表人:唐文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海集团物流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平江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陈庆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文武,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原实业有限公司、中海集团物流湖北有限公司、唐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原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本金3995702.65元并支付利息18728.11元,支付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唐文武在1500万元担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中海集团物流湖北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经济损失30万元。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原实业有限公司、唐文武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38815元,被执行人中海集团物流湖北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58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599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唐文武名下有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江津花园)12栋1门3楼1号房屋、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江津花园)20栋1楼13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文武名下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江津花园)12栋1门3楼1号房屋(房屋权证号:沙200201359)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荆州国用(2007)第102202**号)。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唐文武名下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江津花园)20栋1楼13号房屋(房屋权证号:沙200207468)。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