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黄光明与李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明,李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003号原告:黄光明,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景超,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明诉被告李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光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