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刘志鹏,刘亮群,姚黎丽,杨建,欧桂英,李磊,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383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号世贸中心*楼营业大厅西侧。负责人叶玲,行长。被申请人: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机场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鹏,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杨建,韩副渠。被申请人:刘志鹏,男,1965年05月24日生,汉,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刘亮群,女,1965年04月29日生,汉,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姚黎丽,女,1963年04月02日生,汉,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杨建,男,1961年09月24日生,汉,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欧桂英,女,1961年03月05日生,汉,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李磊,男,1967年01月02日生,汉,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宋青,女,1969年03月12日生,汉,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刘志鹏、刘亮群、姚黎丽、杨建、欧桂英、李磊、宋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刘志鹏、刘亮群、姚黎丽、杨建、欧桂英、李磊、宋青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