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林生与谢小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生,谢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593号原告:徐林生,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临夏市。被告:谢小萍,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临夏市。原告徐林生诉被告谢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林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林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