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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重庆瑞明园艺有限公司龚金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张晓华,龚金梅,重庆市江津区恒丰热处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金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瑞明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8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负责人:罗庆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凡江、王莉,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晓华,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龚金梅,女,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恒丰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罗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瑞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龚金梅,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晓华、龚金梅、重庆市江津区恒丰热处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金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瑞明园艺有限公司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博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