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雄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雄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雄涛,男,1974年6月8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商贩,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雄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雄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黄雄涛在普宁市xx村xx路xx银行内,发现被害人林某存钱操作未完成便离开,便将其遗留在ATM柜员机存取款口处的现金人民币9800元盗走。案发后,黄雄涛的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还林某。林某对黄雄涛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黄雄涛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雄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的相片、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被害人陈述、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雄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雄涛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黄雄涛已退清全部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雄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