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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良友阀门机电经营部与彭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良友阀门机电经营部,彭长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民初2453号原告:良友阀门机电经营部,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华园新村9-11幢首层8号铺面。经营者:李子良,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彭长学,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住韶关市浈江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良友阀门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良友机电”)与被告彭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良友机电经营者李子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长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良友机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还清所欠货款贰仟捌佰伍拾元正;2、自2013年12月27日起,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来原告门店订购一批水管配件材料,共计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伍元正,其中被告在2013年11月5日支付原告货款壹仟元正,余下货款被告承诺在11月底付清。月底到期,原告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说工地没收到钱,再拖一个月,保证付清。12月底又到期,原告又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又说没收到钱,然后在原告门店里把账目核对了总数,被告写下了欠条,并承诺在春节前保证还清。春节临近,原告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又说没钱。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所欠货款,被告总是一拖再拖。后来,被告就把原告电话号码拉黑,让原告联系不到被告,又搬家,让原告找不到人,东躲西藏,毫无还钱之心。一次原告试着用朋友的手机号码打给被告,被告接听后,听到原告的声音就把电话挂掉,几次测试都是把电话挂掉,就这样一直拖欠到现在。无奈之下,唯有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给予公正审判。被告彭长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良友机电系零售阀门、机电产品、五金工具的个体户。彭长学2013年11月5日至22日期间多次向良友机电购买水管等配件材料,但未付清货款。双方于2013年12月27日对账,确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款合计3850元,被告已支付1000元,尚欠2850元。彭长学于2013年12月27日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总共欠贰仟捌伍拾元正(2850元正)彭长学12月27号136××××4818、134××××9818”。此后,良友机电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支付以欠款2850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27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彭长学作为买受人,应承担按约支付价款的义务。彭长学拖欠货款28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清偿。良友机电与彭长学之间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以285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彭长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长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良友阀门机电经营部支付货款2850元,并自2016年11月2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10元,由被告彭长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 琴审判员 吴 放审判员 文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