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钟晓亚与周保明、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晓亚,周保明,周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555号原告:钟晓亚,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东台市被告:周保明,男,1957年9月10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周小燕,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钟晓亚诉被告周保明、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钟晓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晓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晓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钟晓亚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