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士蕾与珠海市泰丽宫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蕾,珠海市泰丽宫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9号原告:吴士蕾,女,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泰丽宫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珠海大道8号3号楼6层C60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黄婷。原告吴士蕾与被告珠海市泰丽宫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按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泰丽宫美容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士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泰丽宫美容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士蕾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泰丽宫美容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吴士蕾负担。审 判 长 白 龙审 判 员 庞彩霞人民陪审员 林焕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金玲徐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