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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7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以平与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以平,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7884号之一原告:孙以平,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师路怡华苑小区19号楼。负责人:刘桂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孙以平诉被告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审 判 员 周 伟审 判 员 刘玉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丽娟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