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志琳、王贵连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琳,王贵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琳,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连,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王志琳因与被上诉人王贵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根据王志琳上诉状提供的地址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送达地址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上诉人王志琳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王志琳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志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妙霞审 判 员 刘松青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