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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春艳与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金沃尔科技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春艳,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金沃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7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春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锡俭,天���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东金沃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丁春艳因与被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公司)、哈尔滨东金沃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金沃尔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春艳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对案涉拖拉机质量是否合格的争议焦点问题故意回避,��审判决把二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推给了消费者丁春艳,举证责任分担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未对案涉农机产品是否合格作出认定,是认定事实错误的根本原因。(二)一审判决严重超审限,至今不给丁春艳送达判决书。丁春艳通过其他途径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不及时移送上诉卷宗材料,致使二审又超审限。(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根本没有产品质量纠纷的案由,更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案由,一审判决确定案由根本没有争议,二审判决确定的焦点案由问题是生造杜撰的,是为举证责任倒置打下铺垫。(四)二审判决把丁春艳提供的《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等多份证据隐匿。对案涉农机质量不合格,被国家农机质量与监督主管部门取缔支持推广并全国通报,全部退货并再不能生产的事实避而不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五)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错误,以案涉拖拉机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为由驳回丁春艳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福田雷沃公司是“雷沃欧豹”TQ1854轮式拖拉机的生产者,该拖拉机于2008年5月27日经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为产品质量合格,于2008年5月31日获得山东省机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书(该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5月30日),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械推广要求。该型号拖拉机被列入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属国家农机补贴产品。2009年初,东金沃尔公司通过丁春艳所在的云山农场,将该拖拉机以48.90万元/台的价格出售给丁春艳,该价款分别由丁春艳和政府农机补贴、农场补贴的形式支付。2010年10月28日,由丁春艳、雷沃公司、东金沃尔公司及丁春艳所在农场四方共同达成退货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丁春艳反映在作业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雷沃公司已经经予解决,但结合机车现在的技术状况,经丁春艳、雷沃公司、东金沃尔公司及丁春艳所在的云山农场协商,东金沃尔公司同意给丁春艳退车并返款48.90万元(东金沃尔公司实收44.90万元);东金沃尔公司与雷沃公司派人到云山农场对机车、配件、随机资料、购机发票等进行验收,不得缺失。东金沃尔公司在对机车验收后七日内将退机款打入云山农场账户,协议签订后,经雷沃公司、东金沃尔公司验收且退机款打到云山农场帐户,丁春艳同雷沃公司、东金沃尔公司之间关于该拖拉机的全部事宜处理终结。该协议四方履行完毕后,丁春艳就其损失问题曾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26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通知丁春艳应按四方协议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名录中只有机动脱粒机这一农业机械需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丁春艳于2010年10月28日与雷沃公司、东金沃尔公司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有效正确。该《协议》约定,在产品质量无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雷沃公司、东金沃尔公司本着为用户考虑,给予照顾性处理,达成此协议。雷沃公司、东金沃尔公司将丁春艳购车款予以退还,双方就案涉拖拉机的全部事宜处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是私法,首先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随意订立合同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认定和调整。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丁春艳申请再审称雷沃公司、东金沃尔公司应赔偿每台机车价款48.9万元依据不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至于丁春艳申请称一、二审法院超审限、枉法裁判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春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向成审判员  王晓刚���判员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