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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立桥、陈永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立桥,陈永军,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立桥,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军,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审被告: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商务大厦1幢701室。法定代表人:蒋勤,总经理。上诉人朱立桥因与被上诉人陈永军、原审被告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朱立桥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朱立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立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梦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