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师伟明申请执行庞士杰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伟明,庞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师伟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庞士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庞士杰名下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变价、扣留、提取及查询、冻结、扣划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军伟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松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