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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建兵与陈筱镜、许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兵,陈筱镜,许小敏,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863号申请人陈建兵,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陈筱镜,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许小敏,女,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石桥村2组。法定代表人陈筱镜,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海防路33号。法定代表人金春来,董事长。关于陈建兵申请执行陈筱镜、许小敏、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艺公司)、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乡丝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安高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筱镜、许小敏归还陈建兵借款1650000元、并给付陈建兵逾期利息;三艺公司、丝乡丝绸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陈筱镜、许小敏、三艺公司、丝乡丝绸公司未能按期给付,陈建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90077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陈筱镜、许小敏、三艺公司、丝乡丝绸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其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许小敏位于海安县海安镇中坝中路24号2幢201室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对陈筱镜位于海安县城东镇惠民北路10-1号4幢1-301室和位于海安镇海光六组1幢、2幢的房产亦进行了查封;丝乡丝绸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三艺公司的厂房在本院另案处理、已进入拍卖程序。现已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能执行款到钱款。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陈建兵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筱镜、许小敏、三艺公司、丝乡丝绸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陈建兵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陈筱镜、许小敏、三艺公司、丝乡丝绸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