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磊与卞德玲、马鞍山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卞德玲,马鞍山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巢湖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772号原告:王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德玲。被告:马鞍山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褒禅山路北侧锦绣华城A区3幢1单元1层1007室。法定代表人:吕家传。被告:巢湖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46号。法定代表人:宁树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中路256号。法定代表人:马天平。王磊诉卞德玲、马鞍山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巢湖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7年4月18日以伤情变化需继续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利,现原告王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陈世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彤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