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任振飞、任志强等与谢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振飞,任志强,谢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3号原告:任振飞,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任志强,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与任振飞系父子关系)原告:任志强,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谢建伟,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任振飞、任志强与被告谢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振飞、任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振飞、任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谢建伟偿还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任振飞与陈福兰系夫妻关系,任志强与陈福兰系母子关系,任振飞一家与谢建伟一家是朋友关系。2013年2月,谢建伟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福兰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500元,因陈福兰一时筹不到10万元,当日现金借给谢建伟5万元,4月20日再筹现金借给谢建伟5万元,谢建伟收到款后亲自写下借条,谢建伟母亲谢婉花也在借条上签字。任振飞妻子陈福兰于2014年12月21日病故,临终前将此情况告诉任振飞,任振飞办完丧事后多次向谢建伟催讨,谢建伟分四次支付任振飞利息5500元(2015年2月由陈雪清转交1500元,4月、5月由陈雪清转交给任振飞妹妹任风英各1500元,6月14日谢建伟妻子唐小梅转账1000元)。任振飞还多次找谢婉花追讨,谢婉花百感忧虑,也于2016年6月病故。谢建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任振飞与陈福兰系夫妻关系,任志强系任振飞与陈福兰的儿子。陈福兰于2014年12月21日去世。陈福兰父亲陈天元于1984年8月4日病故,陈福兰母亲崔春梅于1973年6月17日病故。陈福兰与谢婉花系朋友关系。谢建伟与谢婉花系母子关系,谢婉花于2016年6月13日去世。2013年2月20日,谢建伟、谢婉花向陈福兰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利息每月750元;2013年4月20日,谢建伟、谢婉花向陈福兰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利息每月750元,同日,谢建伟、谢婉花向陈福兰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向陈福兰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期限两年。(从2013年2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止)。利息每月750元。今向陈福兰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期限两年。(从2013年4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止)。利息每月750元。借款人:谢建伟,谢婉花,2013年2月20日。”2015年1月至3月,谢建伟让陈雪清(陈福兰、谢婉花的朋友)转交了三个月的利息共计4500元。2015年6月14日,谢建伟妻子向任振飞汇款支付利息1000元。经催讨,谢建伟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任振飞、任志强据此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陈福兰与谢建伟、谢婉花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谢建伟、谢婉花向陈福兰出具的借条为证,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任振飞、任志强作为陈福兰合法的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谢建伟偿还本案借款10万元。谢建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对任振飞、任志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谢建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任振飞、任志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谢建伟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燕 敏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银钗(代)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单位:漳平市人民法院;账号:56×××28)。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漳平市人民法院财务室咨询电话:0597-752****。 关注公众号“”